老舊機車報廢切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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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機車報廢切結」相關事項說明
- 台端(貴公司、商號)所填載之「機車報廢切結書」,本分署僅協助轉交監理機關辦理後續機車報廢作業。
- 台端(貴公司、商號)之機車是否符合切結報廢資格或所欠繳之燃料使用費是否免予繳納,將由監理機關負責審核,並由監理機關通知台端(貴公司、商號)審核結果。
- 監理機關如通知台端(貴公司、商號)之機車符合切結報廢資格或所欠繳之燃料使用費免予繳納者,本分署於報廢前已進行之執行程序,其所生之金融機構作業手續費及執行必要費用,應由台端(貴公司、商號)負擔,恕無法退還。
【機車報廢申請流程說明】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3項規定,若機車未繼續使用,並完全符合下列狀況,可填具「機車報廢切結書」,辦理切結報廢︰
1.出廠逾10年(即民國91年之前出廠)。
2.民國97年8月1日後無使用道路違規,無投保車輛責任強制險即無參加環保排氣檢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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