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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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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8
  • 資料點閱次數:4424

一、檔案應用定義為何?

答:檔案應用指民眾可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機關須提供應用之相關工作流程,包括檔案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應用、準備檔案提供及循環卷事項。

二、國家檔案及機關檔案定義為何:

問:(一)國家檔案:指具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與保存之檔案。

       (二)機關檔案:指各機關自行管理與保存之檔案。

三、誰能申請國家檔案?

答:(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的本國法人、親屬。

       (二)抓住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三)外國人,中華民國國內法令未限制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四、申請應用本分署檔案的方式有哪些?

問:可至本分署網站「檔案管理與應用」項目子頁面有關「檔案書表」進行下載。

五、有關於本分署檔案應用服務電話、地址及檔案應用處位置所為何?

答:本分署檔案室服務電話:07-7152158 #616。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檔案應用處所位置:本分署檔案室。

六、申請檔案申請需準備證明文件為何?

問:(一)自然人:

              1. 年度通知書。

              2.身分證明文件。

              3.若非本人則須另提委託書。

       (二)法人、合夥人、事務所或營業所: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的證明文件。

              3.若非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則須另提委託書。

七、本分署得拒絕提供申請應用之情況有哪些?

答:依檔案法第18條:檔案有以下情況發生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出生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商業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資料者。

      (六)必須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維護利益者。

八、國內應用檔案如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的情況,應如何處理?

答:採摘原著;可拆毀者,將被公開的檔案部分取出後提供應用程序。檔案不可拆散者,將不及時公開或隱藏影印提供應用程序。

九、本分署提供檔案開放閱覽、抄錄或複制時間?

問:上午時間09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7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十、申請閱覽翻錄、錄錄或複制相關費用為何?

答:請查看收費標準頁面所載示書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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