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分署得拒絕提供申請應用之情況有哪些?
答: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者,機關得拒絕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