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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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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高雄分署新聞稿】受領 5,650 萬公司股利拒不繳納 高雄張姓滯欠大 戶欠稅遭高雄執行分署管收入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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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5,650萬公司股利拒不繳納 高雄張姓滯欠大戶欠稅遭高雄執行分署管收入所

    家住高雄市林園區的張姓男子於105年間收受由投資經營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3,000萬元,同時獲分配五筆土地,張姓男子並將受領之土地登記於配偶名下,107年間國稅局經他人檢舉調查上開所得,嗣後於110129日補核課張姓義務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2,7565,014元及罰鍰4793,292元,合計3,2358,306元,因張姓男子於稅捐調查期間有處分財產情事,國稅局遂於11021日先向高雄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於22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分署)強制執行,惟仍不及阻止張姓男子蓄意脫產行為。

    高雄分署於 110 2 2 日受理此案後,共徵起 190萬餘元,尚欠 3,100萬餘元,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義務人於國稅局調查期間,自10911日起開始進行一連串脫產行為,先後以20-49萬不等金額之現金提領方式,於2個半月內將銀行存款1,400萬元提領殆盡,並於110129日國稅局送達稅單後,將出售之公司分配土地價金1,500萬元提領一空,另於109117日將所住房屋贈與兒子,合計處分資產超過2,800萬元。高雄分署多次通知義務人到場說明收取股利流向及用途,張姓男子均表示用以收購水果,全部賠光了,然卻無法說明收購果農資料,甚至表示果農均已死亡,且不願將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之公司出資額變更登記,以供強制執行,規避強制執行意圖甚明。

    高雄分署判斷張姓男子已具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等管收事由,乃通知其到場說明並提出清償計畫,惟張姓男子於926日到場後,僅推稱資產均已因水果投資失敗而賠光,未提出任何證明,亦不願提出合理之清償或分期繳納計畫,嗣經高雄分署於留置義務人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當庭裁定准予管收,並由高雄分署解送管收所執行管收。

   高雄分署呼籲,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一旦成立,義務人之資產即屬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非可任意處分或移轉,更不可藉由移轉資產以規避公權力之強制執行,以免後續衍生如管收等之不利法律效果,不僅危及自身亦無益於債務解決,實屬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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