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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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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9【高雄分署新聞稿】逃避贈與稅經執行終止保約保單價值準備金660萬元入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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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贈與稅經執行終止保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660萬元入庫

    高雄陳姓男子因欠下鉅額賭債,將其母親名下之不動產出售,賣出價金上億元,又將出賣土地價金匯入自己帳戶,此舉屬於遺產與贈與稅法規範之贈與行為,依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應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未自行申報贈與稅,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簡稱國稅局)查核後,補徵贈與稅與課處罰鍰共計7256萬餘元,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簡稱高雄分署)強制執行。

    依據111年129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包括行政執行分署)於必要時,可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保單價值準備金,經高雄分署審酌符合前述大法庭裁定揭示之標準後,發文強制終止義務人名下之五張保險契約,並扣押保單價值準備金,共計執行660萬元入帳國庫。

    除強制執行保單以外,高雄分署的承辦行政執行官還查出,欠稅義務人陳男知道自己有納稅義務時,即立刻將可運用之資金購買房產登記於配偶名下,嗣後又與配偶離婚,企圖規避被執行之風險,這些隱匿財產之事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管收之要件,故執行官向法院聲請對其管收三個月獲准。

    此案經高雄分署強力執行之下,迄今國庫已全部進帳2800萬元,剩下金額高雄分署仍會鍥而不捨的強力執行。高雄分署呼籲民眾切莫忽視政府執法之決心,若有未繳納之稅款或罰鍰應盡速繳

納,除了可能遭到管收外,勿使繳納保費多年之保單遭到終止,造成將來可請領之保險金泡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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