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

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的催繳(傳繳)通知書後,若置之不理,會有什麼後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4
  • 資料點閱次數:2828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自動清繳應納金額。本分署為便民起見,對於小額案件,皆會先行以傳繳通知進行催繳,如義務人置之不理時,本分署執行人員於通知應到時間過後約1個月左右,將針對義務人薪資、存款等第三人債權,函文通知第三人(如公司、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予以扣押應納金額範圍內額度及執行必要費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