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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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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運怎麼都知道?iRent霸王條款對消費者極為不利,消基會認已違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7-24
  • 資料點閱次數:283

消費者:您好!我要租車。
企業:王先生,一樣是休旅車,台北租高雄還,加GPS,還有腳踏車嗎?
消費者:哇!和運怎麼都知道?!

其實,和運公司知道得比消費者認知還要更多...

  根據和雲行動服務的「隱私權條款」顯示,和運公司蒐集的個人資料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行動電話、e-mail、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性別、國籍、身分證、護照、駕照、來台許可證、相片、電子簽名檔、信用卡(限於門市租車信用卡傳刷單)及銀行存摺影本(使用於帳務退款申請)資訊等,而消費者的個人資料透過和運公司無償分享及利用的對象,包括和運公司、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台灣地區授權經銷商及有合作關係第三人,及當會員承租iRent 共享車平台上架之合作租賃公司時,提供依政府監理法規所需之個資給該合作租賃公司。

  據了解,目前32家關係企業都可以使用消費者的所有個人資料,且資料範圍無所不包,而未來和泰汽車公司還會隨著企業擴大進而分享更多消費者個人資料,惟消費者僅得由該公司網站知悉,並非由和泰(和運或iRent 分享汽車)等關係企業主動聯繫告知。

  因此,消基會認為消費者在租用iRent汽車時,必須接受和運公司片面的霸王條款,方能成為會員完成租用手續,這樣的行徑實為霸道行為,且有違法之嫌,並指出和運公司在消費者透過APP租用汽車時,即規定消費者必須填寫多項個人資料,填寫的項目數量顯已超越租用汽車所必備的資料範圍,有失平衡且非必要,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個資外洩的風險及損害最終仍是由消費者承擔。

  消基會強調,個資的授權應該屬於一對一的關係,如果要轉授權給其他單位,企業與消費者應要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合約,另行約定,並呼籲消費者應認知保全個人資料是重要的自我保護,面對企業無止盡的索要消費者個資,應勇於說不,或是向消基會申訴、檢舉。

-擷取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新聞參考稿-

【補充相關法令規定】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基本原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及依誠信方法為之,不得超越目的明確化或比例原則之範圍,且個資之處理或利用應與蒐集之目的有正常合理之關聯,不得與其他目的作不當聯結;另非公務機關與個資當事人間具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存在時,不得再以「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蒐集事由,以避免個資當事人立於不對等地位而無法真正作成自主決定(例如:以同意作為契約成立前提)。

  此外,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之個資,對個資當事人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之合理期待,如行銷與當事人契約或類似契約之內容無涉商品或服務資訊,涉及將客戶個資提供予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為特地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但書規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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