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分署為達執行目的,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限制義務人出境及出海,是一種執行措施,與稅捐機關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二者法律依據並不相同。稅捐稽徵法第24條有關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之規定,係為稅捐機關為保全稅捐債權,與行政執行法因義務人不履行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貫徹行政執行,以強制力逕為執行之規定不同,二者立法之目的、限制出境之機關、條件等各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