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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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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收到稅(罰)單,為何就被直接移送分署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1
  • 資料點閱次數:1057

本分署所執行之案件,移送機關須向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等 完成合法送達程序,執行名義生效後,始得移送強制執行。惟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定要本人親自簽收才是合法送達,例如由您家屬代為簽收的「補充送達」、郵差將信件寄存於您戶籍地的「寄存送達」等均屬合法送達。如仍有疑義,可先洽該移送機關或本分署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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