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同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取領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如所扣押之款項屬於上開情形,可檢具存褶封面及內頁,或相關證明文件,向分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