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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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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在高雄,但常年在外地工作,對我戶籍地寄送文書算合法送達?為何無法寄到我現居住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 資料點閱次數:2498

執行分署係依內政部全國戶籍查詢系統所示之資料,對戶籍地址寄送相關文書通知,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2條以下有關送達之規定,在實務上即認屬合法送達。
台端如欲親自收受此等文件,建議可至各該行政處分作成機關申辦通訊地址、或至戶政事務所將戶籍遷至台端能親自收件的地址、或向郵局申請改投、改寄現居住址,或向執行分署承辦人陳報目前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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