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金額超過多少錢才會被分署限制出境?那要如何辦理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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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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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且有前開規定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行政執行分署即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出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則不受此金額限制。即行政執行分署認有限制義務人出境之必要,並不受義務人滯欠金額需達稅捐稽徵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拘束。
- 義務人應清償全數積欠款項或提供相當擔保,分署即會解除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