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

積欠金額超過多少錢才會被分署限制出境?那要如何辦理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 資料點閱次數:11603
  1.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且有前開規定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行政執行分署即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出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則不受此金額限制。即行政執行分署認有限制義務人出境之必要,並不受義務人滯欠金額需達稅捐稽徵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拘束。
  2. 義務人應清償全數積欠款項或提供相當擔保,分署即會解除限制出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