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識別執行人員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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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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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眾可以要求執行人員出示證明文件,以利辨識。
2.行政執行有使人民權益遭受損害之虞,應謹慎行事,尤以即時強制,多係情況急迫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為求慎重,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3項乃規定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主動向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以防止人民遭受違法或不當之執行。故民眾如對執行人員之身分有所疑義,得請執行人員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3.而所謂「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不以身分證、機關職員證或其他身分證件為限,凡公務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執行職務權限之文件,均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