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房屋如經查封拍賣,仍須自行負擔繳納自查封時起到拍出前的相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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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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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與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因此,房屋經拍賣時,房屋稅之負擔以分署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基準,權利移轉證書日之前房屋稅自以房屋原所有權人即義務人為納稅義務人,該日之後的房屋稅始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
義務人如對此尚有疑義或需進一步詢問,可再逕向稅捐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