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規定,分署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自動清繳應納金額。本分署為便民起見,對於小額案件,原則皆會先行以傳繳通知進行催繳,如義務人置之不理時,本分署執行人員將會就義務人之各種財產發動強制執行,必要時,甚至會對義務人採取限制出境、拘提或管收等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