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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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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開立稅單之原因或課稅金額不服,認為欠稅不應移送執行,應如何尋求救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1
  • 資料點閱次數:1429

稅務機關開立的稅單,一旦合法送達即有執行力,如果義務人不服,一定要在稅單上所載期限內申請復查,對復查結果不滿意還須向依復查決定所載單位提出訴願,如不服訴願決定,並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行政法院得到一確定裁判,為法定之救濟程序劃下句點。因此,應課多少稅或該不該課這筆稅款,應視上述救濟程序之最終結果而定,並非本分署執掌之權限範圍。義務人若有所爭執,進行上述救濟程序,由稅捐機關依救濟結果撤回一部分或全部執行金額,方為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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