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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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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早就報廢(遺失)了,為何還會收到分署的繳款通知書?有無解決辦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1
  • 資料點閱次數:3512

1.許多民眾誤以為將老舊機車交給資源回收業者、遺失、遭竊或丟棄路邊就算是完成報廢,但合法的報廢程序,仍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並將牌照繳回,倘若回收業者未善盡後續報廢責任,民眾仍可能會再產生相關稅費。

2.監理機關為解決此類老舊機車問題,特別針對民國91年以前出廠,且97年8月1日以後無使用道路違規、無投保車輛責任強制險及無參加環保排氣檢驗紀錄的機車,得由車主切結同意後,由監理機關協助完成報廢登記,民眾將可減輕後續每年應繳納之燃料使用費。

3.本分署就此類移送執行案件,為便利民眾申辦此項業務,於寄發傳繳通知書時,另併附上老舊機車切結報廢申請書與說明書,提醒民眾可於通知書上所定的日期當日或之前,只要備妥身分證,到本分署服務台填寫切結報廢申請書(如果無法到本分署,也可以填妥附上的申請書後,連同通知書與身分證影本,傳真至07-7152156或郵寄至本分署秘書室),本分署將有專人代轉交給監理所,輕鬆完成切結報廢申請送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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