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

分署傳繳通知書上之應納金額,如果無法一次繳納時,有無其他處理方式?應如何辦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 資料點閱次數:4287
  1. 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釋明理由後,執行分署得依義務人之申請,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2. 依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分期時,由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3. 辦理分期原則上需攜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為公司尚需攜帶公司登記資料及大小章)、無法一次完納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收入證明、清寒證明、支出證明、貸款資料、租屋契約等)、第一期分期款項、擔保物品等至本分署辦理(其他所需文件仍請先詢問承辦人員)。若有擔保人,擔保人原則上應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