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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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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署發函銀行扣押存款或發函雇主單位扣押薪資三分之一,此時如個人有意全部繳清或辦理分期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 資料點閱次數:5161
  1. 如個人有意全部繳清時,請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各分署當場全部繳納全數稅款或健勞保費,並請承辦書記官儘速對原扣押命令核發撤銷命令以解除原扣押之狀態。
  2. 如個人有意分期時,則請先電話連絡該承辦書記官,但已扣押之銀行存款,各分署仍會予以扣收,扣收後之欠稅稅額始據以辦理分期。各分署核發『扣薪命令』後得否分期,仍須由該承辦書記官視義務人之財產狀況,報由單位主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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