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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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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1
  • 資料點閱次數:2119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書面向各分署聲明異議,該分署如認為有理由時,會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該執行行為;如認為無理由,會送上級機關,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異議內容為決定。

2.提醒您,如爭執者是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例如稅單金額是否正確、罰單本身有無錯誤、開單對象等),最正確的方式是向移送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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