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書面向各分署聲明異議,該分署如認為有理由時,會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該執行行為;如認為無理由,會送上級機關,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異議內容為決定。
2.提醒您,如爭執者是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例如稅單金額是否正確、罰單本身有無錯誤、開單對象等),最正確的方式是向移送機關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