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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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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分署通知我到分署報告,但當日有事情無法到場,該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1
  • 資料點閱次數:361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執行分署得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另依同條第3項第2款,如經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執行法院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所以義務人收到本分署通知,如有事無法到場,得先電話和書記官連絡,並以書面或官網首頁「義務人專區」中的「雲端便利店(線上服務)」線上申請改期,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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