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行政強制執行」,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所採取督促其履行,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之強制措施或手段。
依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行政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其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統一交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註:現更名為分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