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滯欠「停車費」、「ETC通行費」、「汽(機車)燃料費」專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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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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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後欠費人的存款、薪資、汽機車、不動產依法均得為扣押查封之標的,本分署目前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專案合作追查,對於滯欠「停車費」、「ETC通行費」、「汽(機車)燃料費」以及相關「交通罰鍰」的案件,對於欠費人名下之汽車、機車將依法查封、拍賣;如汽車不易尋找或已老舊無價值者,將進行不動產查封程序,如仍繳納,將依法進行鑑價、拍賣等法律程序。
再次提醒民眾「停車費」、「ETC通行費」、「汽(機車)燃料費」以及相關「交通罰鍰」的案件,通常金額不大,請欠費人主動向主管機關查詢補繳,或於收到本分署傳繳通知書時就近至便利超商繳款,以免日後被強制扣押、查封、拍賣財產時,尚需額外負擔強制執行所產生的執行必要費用(例如:郵資、拖吊費、鑑價費、登報費用等等)不僅因小失大、得不償失而且耗費社會資源。如果經濟有困難不便者亦可電洽承辦書記官辦理分期,或至本分署「信用卡」刷卡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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