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分署係依內政部全國戶籍查詢系統所示之資料,對戶籍地址寄送相關文書通知,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2條以下有關送達之規定,在實務上即認屬合法送達。台端如欲親自收受此等文件,建議可至各該行政處分作成機關申辦通訊地址、或至戶政事務所將戶籍遷至台端能親自收件的地址、或向郵局申請改投、改寄現居住址,或向執行分署承辦人陳報目前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