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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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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沿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1
  • 資料點閱次數:4992

    依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行政執行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原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制度,改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為專責執行機關。本分署(原名稱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101年1月1日改制為高雄分署) 於90年1月1日成立,除繼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所辦理尚未結案之財務與罰鍰案件外,並受理各移送機關依相關行政法規移送執行之案件。
  本分署管轄區域為高雄市(含99年12月25日改制前之高雄縣)及澎湖縣,轄區面積共計約3,080平方公里,人口數約286萬餘人。

機關未來展望-持續實現公義與關懷

  本分署成立以來,本諸「清廉」、「效率」、「親切」之原則及保障人權之理念,積極推動各項業務,展現機關落實公權力的魄力和決心,同時亦不忘關懷弱勢並加強為民服務工作。108年12月2日搬遷至新建廳舍後,同仁期許能為社區帶來新氣象,並藉由營造友善且便民之人性化環境,讓洽公民眾不再徬徨,具體實現「執行有愛,公義無礙」理念,使行政執行業務有突破性的進展,邁向嶄新的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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